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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相關設施認定列管及輔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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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於認定後,應與申請人簽訂協議,為下列事項之約定:
(一)申請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六個月內,通知本
      局辦理預告登記及土地參考資訊之註記。
(二)應依認定之用途使用。
(三)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將設施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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