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局於認定後,應與申請人簽訂協議,為下列事項之約定: (一)申請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六個月內,通知本 局辦理預告登記及土地參考資訊之註記。 (二)應依認定之用途使用。 (三)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將設施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