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甲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府申請設置 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或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者,得於申請設置 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設施之認定: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經申請人用印完成之協議書(附件二)。 (三)預告登記及土地參考資訊建置同意書(附件三)。 辦理企業營運總部之認定者,並應檢附仍具效力之經濟部工業局營運 總部認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