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新 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 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以下簡稱甲乙種工業 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六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工業產品展示服 務業或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之認定、列管及輔導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