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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9 條
得標者應依招標須知規定期限內,辦理下列事項,如無正當理由而未完成 者,視同放棄,其已繳交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一、完成簽約。 二、辦理契約公證。 三、完成設備點交。 四、其他招標須知所載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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