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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9 條
得標者應依招標須知規定期限內,辦理下列事項,如無正當理由而未完成
者,視同放棄,其已繳交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一、完成簽約。
二、辦理契約公證。
三、完成設備點交。
四、其他招標須知所載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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