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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6 條
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以四年為限。
經營績效良好者得提出續約申請,經市場處審查後,於期滿續約一次。續
約條件以不低於原契約為原則。
因政策或市場區域發展需要,並專案簽報新北市政府核准者,得不受前二
項經營及續約期間四年之限制,最長各以九年為限。
前二項之續約申請至遲應於期滿前六個月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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