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以四年為限。 經營績效良好者得提出續約申請,經市場處審查後,於期滿續約一次。續 約條件以不低於原契約為原則。 因政策或市場區域發展需要,並專案簽報新北市政府核准者,得不受前二 項經營及續約期間四年之限制,最長各以九年為限。 前二項之續約申請至遲應於期滿前六個月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