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以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出租或委託經營,應對外揭露之內容,包括標的名稱、位 置、面積、申請期限、資格、履約期限、押標金、租金(權利金)、履約 保證金、使用限制、整修事項、原有攤商安置條件、作業審查程序及其他 相關規定等。 前項之揭露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收件日止,不得少於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