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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7 條
經營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解除或
終止契約:
一、欠繳租金、權利金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累積達二個月租金或權利金總
    額。
二、將市場經營權全部或一部分轉讓。
三、在公有市場外,違規設攤營業。
四、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五、違反契約或招標文件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限制消費對象,情節重大。
七、違反其他法規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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