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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6 條
經營管理者應負責管理公有市場內攤商之營業並約束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妨礙交通、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居家安寧、環境清潔衛生或
    其他違規之行為。
二、不得販賣法規禁止項目、公共危險物品或未經許可種類之物品。
三、應配合市場處之指導及稽查。
四、攤棚架或營業地點四周應保持整潔,不得破壞或污損。
五、定時清運垃圾,定期清掃消毒環境。
六、不得將攤(鋪)位作為債權擔保之標的物。
七、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
    通道。
八、市場處或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應遵循事項。
九、其他法規或契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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