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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4 條
經營管理者於開始營業前,應依法規或契約所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並應於所投保保險期限屆滿前,辦理續保。
經營管理者於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之責任如下:
一、公有市場之管理。
二、公有市場設施設備之維護修繕。
三、建築及消防設備之定期申請檢驗。
前二項所生之相關費用等,均由經營管理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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