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於開始營業前,應依法規或契約所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並應於所投保保險期限屆滿前,辦理續保。 經營管理者於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之責任如下: 一、公有市場之管理。 二、公有市場設施設備之維護修繕。 三、建築及消防設備之定期申請檢驗。 前二項所生之相關費用等,均由經營管理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