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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3 條
經營管理者得於法規許可及契約約定之範圍內,從事公有市場裝修、改良
或為其他建築行為。
前項裝修、改良或其他建築行為,應由經營管理者提出規劃理念、設計書
圖及其他約定文件等,經市場處同意,始得辦理。
第一項之行為,涉及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以市場處為起造人。
前三項所需費用,均由經營管理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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