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得於法規許可及契約約定之範圍內,從事公有市場裝修、改良 或為其他建築行為。 前項裝修、改良或其他建築行為,應由經營管理者提出規劃理念、設計書 圖及其他約定文件等,經市場處同意,始得辦理。 第一項之行為,涉及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以市場處為起造人。 前三項所需費用,均由經營管理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