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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1 條
經營管理者於開始營業後,不得無故停止營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所致。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經營管理者之事由。
如有前項各款之情形,經營管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市場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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