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法規動態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28289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1 條
經營管理者於開始營業後,不得無故停止營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所致。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經營管理者之事由。 如有前項各款之情形,經營管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市場處同意。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