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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0 條
經營管理者應於簽約日起二個月內如期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致不能
如期開始營業,報請市場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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