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必要辦理營業種 類變更或其他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準用之。但辦理營業種類變更者,得 免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市場處審核營業種類變更之申請,得參酌攤(鋪)位使用人所屬市場自治 組織審查同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