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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必要辦理營業種
類變更或其他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準用之。但辦理營業種類變更者,得
免附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市場處審核營業種類變更之申請,得參酌攤(鋪)位使用人所屬市場自治
組織審查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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