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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市場處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時,應備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三、原契約書正本。
四、繳清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相關
    證明文件。
五、繳清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如未能親自辦理時,得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委
託他人辦理。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應加附下列
文件:
一、原使用人死亡時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人使用權同意書。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應加附身心
障礙證明或醫療機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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