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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6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應向市場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自收受取得使用資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辦理簽訂契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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