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應保留該市場攤(鋪)位總數各百分之三,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 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已開始營業或改建之公有市場,供原攤(鋪)位申請人申請後,如攤(鋪 )位總數未符合前項百分比者,賸餘空攤(鋪)位應優先供身心障礙者及 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至符合各該百分比為止。 前項情形,如賸餘空攤(鋪)位不足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 請時,以身心障礙者申請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