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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3 條
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之零售物品攤(鋪)位分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糧食、花卉、漁產、禽畜肉及其加工品。
二、雜貨類:各種食品之加工品。
三、百貨類:各種非食品類日用百貨。
四、飲食類:各種餐飲。
五、其他經市場處核准者。
市場處得視各公有市場特性,個別規範區位配置及營業種類。
市場處於辦理前項事項時,應邀請市場自治組織參與規劃並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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