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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11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管理與輔導事項:
一、飲食攤(鋪)位有使用生火器具之必要者,應設置除油煙通風系統或
    使用無煙臭之燃料。
二、不得占用空攤(鋪)位及市場用地範圍內公共區域。
三、不得於市場內有喧嘩、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行為。
四、如需增換照明設備,應為節能設備。
五、不得擅自使用電動機械或變更照明設備。
六、不得損壞公有建築物或固定設備。
七、陳列出售之物品應公開標價。
八、市場攤架應以不鏽鋼材料或防火材質為限。
九、販賣生鮮魚、肉、家禽之攤(鋪)位,應設置冷藏(凍)設備。
十、其他主管機關訂定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九條規定及契約約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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