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018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