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1850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本局應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
明文件。
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