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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本局應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 明文件。 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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