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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
    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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