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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應經本局審查符合
第二項營業場所各款規定後,始得營業。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
    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五、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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