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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第 6 條
原使用人轉讓攤(鋪)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使用人及受讓人身分證正本、影本。
三、原訂契約正本。
四、攤(鋪)位轉讓文件正本。
五、完繳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單據。
六、未積欠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
    相關證明文件。
七、受讓人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八、受讓人一年內二吋相片二張。
九、其他經本處指定文件。
前項第四款攤(鋪)位轉讓文件之原使用人印章,應與原契約相符,如有
不符,應檢附原契約印章遺失切結書。
原使用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委
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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