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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負責人與營業管理人非同一人者,
    並應檢附營業場所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
三、電子遊戲機名稱、相片、設置數量、操作過程說明書、製造廠名稱、
    設置平面圖及經濟部評鑑通過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電子遊戲機名稱,應與主機板一致。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復業登記或遷址,應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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