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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
    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
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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