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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應向本局
申請核發營業級別證,並經本局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
至第八條規定並核發營業級別證後,始得營業。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依前項規定辦理。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家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未繳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罰鍰
或行政執行法之怠金前,不受理其營業級別證之申請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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