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集合攤販營業許可者,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通報攤販異動情形,並每年陳報會務。 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三、管理維護交通、消防、公共安全、安寧秩序及環境衛生。 四、收取、催繳各項應付費用。 五、查報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規經勸導仍未改正之攤販。 六、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集合攤販應成立自治組織,並以一個為限,其設置規定,得由本處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