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809784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9 條
取得集合攤販營業許可者,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通報攤販異動情形,並每年陳報會務。
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三、管理維護交通、消防、公共安全、安寧秩序及環境衛生。
四、收取、催繳各項應付費用。
五、查報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規經勸導仍未改正之攤販。
六、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集合攤販應成立自治組織,並以一個為限,其設置規定,得由本處另定之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