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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7 條
集合攤販營業許可期間為三年;許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得依第四條規定
,向本處重新申請營業許可。
集合攤販營業許可期間,有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經限期改正而未
改正且情節重大者,本處得不予許可前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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