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攤販營業許可期間為三年;許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得依第四條規定 ,向本處重新申請營業許可。 集合攤販營業許可期間,有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經限期改正而未 改正且情節重大者,本處得不予許可前項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