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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6 條
本處於受理集合攤販營業申請後,其申請文件未齊全者,本處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齊
全者,本處應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
任何人得於前項公開閱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處
陳述意見;本處應於收受意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公開閱覽期間結束後,本處應會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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