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於受理集合攤販營業申請後,其申請文件未齊全者,本處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齊 全者,本處應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 任何人得於前項公開閱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處 陳述意見;本處應於收受意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公開閱覽期間結束後,本處應會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