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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5 條
前條第四款所稱中低、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係指設籍於新北市,並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政府列冊且具備相關證明文件之中低、低收入戶。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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