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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指以肩挑負、活動攤架、攤棚、車輛承載或其他方式,於戶外
    設攤營業者。但經政府機關邀請展售產品或各目的事業機關依權責許
    可設攤營業者,不包括之。
二、集合攤販:指聚集一定數量以上攤販從事營業者。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數量,由本局公告之。
非屬集合攤販者,依其他相關法規管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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