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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
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府相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警察局:交通、治安之維護及未經許可營業且妨害交通攤販之取締。
二、消防局:消防安全之稽查。
三、衛生局:食品安全衛生之查驗。
四、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及噪音之管制。
五、稅捐稽徵處:地方稅之課徵;國稅之課徵另由本處通報國稅局。
申請設攤地點如屬其他專責機關管理者,其許可、規劃及管理等事項,由
該專責機關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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