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 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府相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警察局:交通、治安之維護及未經許可營業且妨害交通攤販之取締。 二、消防局:消防安全之稽查。 三、衛生局:食品安全衛生之查驗。 四、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及噪音之管制。 五、稅捐稽徵處:地方稅之課徵;國稅之課徵另由本處通報國稅局。 申請設攤地點如屬其他專責機關管理者,其許可、規劃及管理等事項,由 該專責機關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