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許可文件,應載明有下列情事得廢止許可之附款: 一、違反公共安全、消防、衛生及環境污染情形,經勸導而不改正且情節 重大。 二、配合地區發展或政策需要。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應遵行事項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處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三款之禁止行為,由本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