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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許可文件,應載明有下列情事得廢止許可之附款:
一、違反公共安全、消防、衛生及環境污染情形,經勸導而不改正且情節
    重大。
二、配合地區發展或政策需要。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應遵行事項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處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三款之禁止行為,由本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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