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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0 條
申請集合攤販營業許可,經本處審核通過者,由本處核發營業許可文件,
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營業地點。
三、營業時間。
四、攤販名冊。
五、營業項目。
六、攤位設置方式。
七、許可期間。
八、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變更,應事先報經本處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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