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集合攤販營業許可,經本處審核通過者,由本處核發營業許可文件, 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營業地點。 三、營業時間。 四、攤販名冊。 五、營業項目。 六、攤位設置方式。 七、許可期間。 八、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變更,應事先報經本處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