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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6
六、依第四點規定支用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本局就繳還之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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