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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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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度簽
    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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