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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底價訂定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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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益型合作開發應以依第四點核算之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並扣除銷
    售費用後,作為公告徵求廠商之本府應獲分配權利價值。
    前項銷售費用得依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
    或參酌市場慣例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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