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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底價訂定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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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市有非公用土地價值、開發總工程費及開發後房地總價值應計入
    市有非公用土地獨立開發時無成本負擔即取得之容積獎勵後評估。
    前項容積獎勵及市有非公用土地基準容積應於公告徵求廠商時一併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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