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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底價訂定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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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機關辦理合作開發時,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
    權利價值,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
    法令查估,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L%=LV∕(LV+BC)
    SG=S×L%
    L%:本府獲分配比率。
    LV:市有非公用土地價值。
    BC:廠商投入開發總工程費。
    SG: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
    S: 開發後房地總價值。
    前項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應以市有非
    公用土地獨立開發為評估原則。但市有非公用土地屬持分土地或合作
    開發基地包含毗鄰土地者,應以合作開發基地為評估範圍,並依市有
    非公用土地占合作開發基地之價值貢獻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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