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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底價訂定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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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毗鄰土地:與市有非公用土地相連者,或與市有非公用土地在同一
      街廓內,且能與市有非公用土地合併為同一開發基地範圍者。
(二)合作開發基地:指依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規
      定辦理合作開發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及經廠商申請與本府合作開發納
      入同一合作開發範圍之毗鄰土地。
(三)廠商:指提供資金或併同提供毗鄰土地參與合作開發並興建建築物
      之公司法人。
(四)合作開發:本原則所稱合作開發包含合建型合作開發及收益型合作
      開發。合建型合作開發指本府提供市有非公用土地,廠商提供資金
      或併同提供毗鄰土地於合作開發基地興建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
      雙方依約定分回房地所有權之開發方式;收益型合作開發指本府提
      供市有非公用土地,廠商提供資金或併同提供毗鄰土地於合作開發
      基地興建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雙方依約定由廠商支付價金取得
      本府應分配房地權利價值之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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