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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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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有非公用土地位於廠商辦理開發範圍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
    行機關得免辦理公告徵求程序,逕與該廠商辦理合作開發:
(一)廠商開發計畫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
      危老條例)辦理之重建。
(二)市有非公用土地為持分土地。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合作開發,市有非公用土地如屬危老條例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之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者,其面積不得超過該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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