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有非公用土地位於廠商辦理開發範圍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 行機關得免辦理公告徵求程序,逕與該廠商辦理合作開發: (一)廠商開發計畫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 危老條例)辦理之重建。 (二)市有非公用土地為持分土地。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合作開發,市有非公用土地如屬危老條例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之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者,其面積不得超過該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