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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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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關辦理合建型合作開發綜合評選時,應成立評選會,並依下列
    規定擇定最優申請廠商:
(一)執行機關應就下列評選項目明定配分與及格標準,再由評選會進行
      評分或評定序位:
     1、廠商實績。
     2、財務計畫。
     3、興建計畫。
     4、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或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二者擇一納
        入。
     5、其他經評估須納入之項目。
(二)評選會應就達及格標準之廠商,擇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
      為最優申請廠商。如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有二件以上相同時,應依
      申請須知所定方式擇定之。
    合建型合作開發案經執行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評估須納入毗
    鄰土地整合計畫項目者,應要求廠商檢附毗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合作
    開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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