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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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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機關於前點公告徵求期間屆滿後,應依申請須知規定之資格條件
    審查合格申請廠商,並依下列方式擇定最優申請廠商:
(一)合建型合作開發:綜合評選。
(二)收益型合作開發:公開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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