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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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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機關應以市有非公用土地為公告徵求範圍,並擬定申請須知、合
    作開發契約等文件,公告徵求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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