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執行機關完成前點所定程序後,應查估土地價值、估算開發總工程費 及核算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或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提報本府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價審會)審定通過,作 為公告徵求廠商之底價。 前項底價之計算原則,依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底價 訂定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