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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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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機關完成前點所定程序後,應查估土地價值、估算開發總工程費
    及核算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或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提報本府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價審會)審定通過,作
    為公告徵求廠商之底價。
    前項底價之計算原則,依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底價
    訂定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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