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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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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執行機關於合建型合作開發廠商檢具使用執照或收益型合作開發廠
      商繳清全部價金後,始得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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