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合建型合作開發之房地價值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後,由三家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評估,提報價審會審定通過後,以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評估各戶房地價值之平均值,作為本府與廠商分配房地之依據 ,並與廠商簽訂分屋協議書。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由執行機關及廠商各自委託一家,第三家 以隨機方式自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選任, 並由雙方共同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