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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15
十五、執行機關與廠商完成合作開發契約簽訂後,得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予廠商,並應要求廠商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以確保合作開發案
      之執行。
      前項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應約定續建機制並由信託機構擔任起造人
      。交付信託之財產,至少包含合作開發基地、興建中或完工後之地
      上物及興建資金。廠商如有辦理預售,應併同將預售屋買賣價金交
      付信託。
      前項交付信託之合作開發基地不包含市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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