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執行機關與廠商完成合作開發契約簽訂後,得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予廠商,並應要求廠商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以確保合作開發案 之執行。 前項不動產開發信託契約應約定續建機制並由信託機構擔任起造人 。交付信託之財產,至少包含合作開發基地、興建中或完工後之地 上物及興建資金。廠商如有辦理預售,應併同將預售屋買賣價金交 付信託。 前項交付信託之合作開發基地不包含市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