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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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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益型合作開發契約除第十二點第二項所定基本事項外,並應載明
      下列事項:
  (一)合作開發價金金額。
  (二)廠商各期合作開發價金之給付期數及時程。
  (三)合作開發期末價金之檢核計算方式。
      前項第三款期末價金應由執行機關依建造執照內容重新檢核市有非
      公用土地合作開發後之增值效益,並考量合作開發基地間之價值貢
      獻比例及廠商投資貢獻等,再由廠商依檢核結果繳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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