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收益型合作開發契約除第十二點第二項所定基本事項外,並應載明 下列事項: (一)合作開發價金金額。 (二)廠商各期合作開發價金之給付期數及時程。 (三)合作開發期末價金之檢核計算方式。 前項第三款期末價金應由執行機關依建造執照內容重新檢核市有非 公用土地合作開發後之增值效益,並考量合作開發基地間之價值貢 獻比例及廠商投資貢獻等,再由廠商依檢核結果繳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