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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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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機關擇定最優申請廠商後,應依申請須知規定通知該廠商簽訂
      合作開發契約。
      前項合作開發契約內容應載明下列基本事項:
  (一)土地標示。
  (二)開發時程。
  (三)請領建造執照。
  (四)稅捐及費用負擔。
  (五)廠商預售時點。
  (六)信託方式。
  (七)土地產權移轉。
  (八)違約罰則。
  (九)契約終止及解除之規定。
  (十)其他經評估應列入契約約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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